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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初探(3)

2018-06-08 国家知识产权局 曹新明 点击量:

  日本模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日本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先后制定了3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对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 用,也为其1950年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提供了蓝本。为实施这项制度,日本政府拨专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工作,使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 法律保障。

  韩国模式。是重点扶持传承人制度。在韩国,除了其政府之外,组织团体、社会公众都非常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此,国家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奖励办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韩国依据《文化财保护法》建立了最具特色和效用的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

  版权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版权保护的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中的一种。

  除了上述几种保护模式之外,还有采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到目前为止,除《公约》之外,世界上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的国家和地区还很少。这种现象表明,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非遗保护的模式比较

  由上可知,以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可行的,都有自己的长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特征。因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就应当有更多的维度。

  行政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行政保护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我国一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即是 属于行政保护模式的体现。二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确认。《公约》所提供的保护方式中居于首位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由此可见,对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确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工作。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非常丰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须依照行政程序办理。 三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制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也需要依靠有关行政机关。四是有利于确定传承 人并建立相应的扶持制度。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政府的支持,同时也应当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传承人的积极性,使非物 质文化遗产实现活态传承。

  法律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严,不仅要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激发 了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尊重。二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大计。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就能够使之制度化。三是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个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充分行使权利,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行政保护模式还是法律保护模式,只有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才能达到更好地保护的目的。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还没有单独采用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的,而是两者共用。事实上,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只有综合运用并发挥两者的优势, 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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