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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策划法规篇:旅游电商走向规范化,新规进行意见征集(3)

2020-07-24 龙景园网原创 龙景园 点击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本规定列举的违法行为有规制条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查处违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时,依照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服务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协助在线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十一条【联合处罚】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定颁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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