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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策划法规篇:旅游电商走向规范化,新规进行意见征集

2020-07-24 龙景园网原创 龙景园 点击量:

近年来,中国的旅游电商得到了长足发展,在线旅游平台数量快速增加,也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但是随着市场越来越成熟,很多问题也开始备受游客的诟病,捆绑销售、虚假评价等等各大平台纷纷中枪。这其中,不乏有很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然而一直以来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相关行为,这也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专业的法律法规。10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公示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对社会大众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

这一规定明确了旅游电商服务平台资质审核、运营范围以及相关责任,尤其是以往问题出现比较集中的点,包括旅游安全保障、信息安全、虚假宣传等备受大众关注的问题都进行了相关责任、义务的说明,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旅游策划,旅游规划
 

图片来源:北京龙景园 摄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界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和提供交易机会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通过平台经营者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法人。

第四条【应急机制】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通过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结合具体旅游活动,及时排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宣传、风险预警与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平台内容审核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采用先审后发的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第六条【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工作。

第二章 运营

第七条【实际经营许可】实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线下旅游活动,提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旅游相关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八条【资质审核】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平台核验和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平台内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前款规定的审核和登记范围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许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平台经营者对上述信息进行线下真实核验后,应当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并定期核验和对外公示。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没有相关资质或未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易机会。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进行资质审核,建立健全旅游者评价体系。平台经营者可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对上述审核进行备案并作出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承诺。

第九条【动态监管】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动态监管,发现存在违反旅游合同、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旅游者集中投诉、旅游目的地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监督、配合和辅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与投诉情况、旅游目的地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平台经营者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其他渠道】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进入平台的经营主体,以开放平台、共享平台或信息、推广信息等方式与自建网站提供在线旅游相关服务或产品经营者合作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未实际参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仅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或存在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虚假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第十二条【不合理低价游】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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