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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策划法规篇:旅游电商走向规范化,新规进行意见征集(2)

2020-07-24 龙景园网原创 龙景园 点击量:

第十三条【平台公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更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旅游风险提示和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评价权利】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信息登记】在线旅游经营者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或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旅游者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络人等必须提供的信息。旅游者拒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价格歧视】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第十七条【旅游合同】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电子旅游合同。
电子旅游合同应当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并根据旅游者实际需要,为其提供电子合同的纸质版本旅游合同。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保险】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出境旅游产品的,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符合目的地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十九条【先行赔付】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执法检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数据协助】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投诉】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12301全国旅游服务热线等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和预警公示制度。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接到旅游者投诉、举报之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举报和投诉中,涉及到旅游者生命安全等重大危险或隐患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包括紧急救助、上报主管部门、全面协助调查等必要措施。
旅游者投诉时,可以选择向在线旅游经营者注册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旅游合同签订地和旅游目的地的任一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条【报告义务】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约或严重侵权情况的;
(二)造成旅游者多人伤亡的;
(三)存在严重人身伤害隐患的;
(四)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信用监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除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外,还可通过官方网站、在线旅游经营者首页显著位置等方式公示信用信息。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引导理性消费。

第二十五条【监督执法】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被查处的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和合同,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联合执法】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明知责任】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资质进行审核,或未能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游客责任】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或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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