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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的误区(2)

2018-06-01 北京龙景园 龙景园 点击量:


一方面,不能认为特大城市的资源、环境压力以及“城市病”是由农民工群体造成的;
另一方面,要解决特大城市存在的资源、环境压力以及“城市病”,也不能只找农民工这个群体出气,将之赶出城门,或拒绝给予公民权利。

有人还主张提高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生活成本,以此抬高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门槛,迫使农民工离开。这种人为增加农民工生活成本的“行政性市场调节”手段,并不是以人为本、关怀弱势阶层基本权利的善政。
长期以来,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就一直实行最严格的户籍控制政策,严格限制农民进城。
时至今日,我国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仍然没有迈开实质性步伐。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是,充分尊重农民工的自由选择权,农民工愿意选择在哪个城市就业和生活,这完全是农民工的自由,政府和学者都要给予尊重。无论是中小城市还是大城市、特大城市,凡是有农民工就业和生活居住的地方,都要建立平等开放的制度,给予农民工市民身份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市民化。任何城市都不能超越宪法规则之外而成为限制和剥夺农民工公民权利的特权城市。越是特大城市,投入的公共资源越多,吸引的人口也越多,越有责任将全体居民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网络之中,越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及其家庭的市民化进程。
三是不尊重农民和农民工意愿,强制推行农民工市民化。

有的地方,把转变农民身份作为政绩,以行政手段强行改变农民身份,强制推行农民及农民工市民化。这就陷入了另外一种陷阱。
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强制改变农民户籍身份的出发点,不是赋予农民以平等的户籍身份,不是为了让农民和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而是为了掠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这种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假市民化现象必须予以制止。
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农民的财产权利脱钩,不得借改变农民户籍身份之名剥夺农民和农民工在农村的财产权利。户籍制度改革的真正目标是消除城乡二元户籍歧视,使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在户籍身份和公民权利上完全平等,最终实现公民的自由迁徙。在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上,国家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的全国转移接续,确保社会保障跟着公民个人走。公民自由迁徙到哪里,社会保障就要跟着转移和接续到哪里。

实现农民工以及家庭的市民化,既是城市支持农村、城市回报农村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城市实现自我持续繁荣发展的可靠保障。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劳动力短缺将成为各城市追求健康发展的最大约束。
实现农民工及其家庭的市民化,将是城市自我救赎的不二选择,也是我们的城市迈向文明的一个标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底线是,确保每个公民在全国范围内的权利平等和选择自由。全面实现农民工及其家庭的市民化,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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