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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及盈利方式分析!

2018-06-13 网络文摘 龙景园 点击量:

土地是特色小镇建设的基础与保障,土地的一级开发对于小镇项目的建设落地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小镇

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当然,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模指标界定。从时间上来讲,一种是可以先做一级开发、再做二级开发,即一、二级开发分离的形式,另一种是一级开发包含在二级开发之中的形式。

从性质上来讲,一类是存量一级开发,包括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退二进三(工业厂区改商业、住宅等第三产业)项目,另一种是增量一级开发,包括征用和农转用土地,有些是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成片征地开发,有些是总体规划区以外单独立项基建类项目。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筹措资金、办理规划和项目核准(立项)等各种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市政基础建设并接受验收等。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土地一级开发可分为土地储备机构自行开发或者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权两类开发模式。

1.土地储备机构自行开发模式

政府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代表,将土地一级开发列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一项职能,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组建机构完成全部的一级开发工作。土地储备中心一级开发实施机构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或国有股本)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完成后将熟地交由土地管理部门,面向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这种模式中,土地储备机构充当政府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开发土地的权属登记在该机构名下。

如《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储备地块交付供应时,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由市房地资源局收回”。

2.以企业为主体的开发模式

以企业为主的开发模式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开发企业实施一级开发,由开发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在选择企业的方式上,以前以政府确定一级开发企业为主,现在逐渐实施通过招标确定一级开发企业的办法。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关系,开发企业是以政府的名义实施并由政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要点:“土地+产业”联动开发

特色小镇中的土地一级开发并不仅仅是项目地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其主要目的也不仅仅是使“生地”成为“熟地”,而是要与产业发展、与项目开发结合在一起,因为产业的价值决定了特色小镇土地的价值。

因此,在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时必须结合产业项目的开发,或者同时结合土地的二级开发,不断的提升土地的价值与开发项目的盈利能力,这样才能获取更多的一级土地市场利润。

“土地+产业”联动开发,其重点在于顶层设计和政策法制的保障。在顶层设计层面,通过投融资规划、产业规划、空间规划等,确定小镇主导产业内容与产业链体系,为小镇建设量身定制产业与产品业态。在政策法制层面,通过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条件以及相应的监管机制,保证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与落地实施。

在特色小镇建设领域,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与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建设、产业导入、产业运营等环节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且具有很高的关联程度。

土地一级开发的盈利方式

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中,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盈利方式:

1、固定比例收益

该模式是指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非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非、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统一支付固定的一级开发利润及保证增值收益底线,该模式仅从土地一级开发本身获利。

该模式有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主导,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开发企业仅仅作为土地储备机构的受托人,具体执行一级开发相关事务,开发企业的管理费(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2%。

二是开发企业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的,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8%。

三是政府承诺收益保底,政府承诺开发企业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每年将获得最低收益(通常为12-15%),所提取的收益不足开发总成本的5%时,政府将补足差额。

北京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就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

此外,这种模式在福建漳州也有实践。2009年8月,漳州发展在漳州当地拿下了1640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漳州市龙文区政府与当地城市建设开发中心给该企业承诺:该企业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每年将获得12%的最低收益。

2、分享土地出让金

指一级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联手,按照双方商议确定的一定比例进行直接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以此获取一级开发企业的合法收益。在此模式下,一般有两种具体操作方法:

一是企业与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企业凭借合法协议而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分成权。

二是企业与政府合资成立项目公司,企业凭借在合资公司中股权的占比,而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分成权。

但分享土地出让金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我国土地的全民属性,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土地出让金分成模式要求参与合作的一级开发企业性质必须是国有企业,而且从目前采取此类盈利模式的一些案例来看,一级开发企业的背景一般均为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平台公司。

这种盈利模式的代表有上海新江湾城项目,该项目由上海城投全部运营,凭借前期巨大的资金投入,获得了颇高建设标准,上海城投与上海市政府双方就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达成了7:3的分成比例,随着项目土地市场价值的不断提高,上海城投获得巨大收益。出于规避国家土地政策的考虑,此项目土地出让金分成具体执行则选择以“土地出让收入中的30%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70%与上海城投签订土地一级开发补偿合同”的方式操作。

3、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该模式是指一级开发企业除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补偿部分外,还可以与政府商定按一定比例分享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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