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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资质即将取消,挂证者哭晕

2018-06-01 龙景园网 龙景园 点击量:

国务院

本文来源:建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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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即将取消了~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日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其他的就不啰嗦了,直接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

挂证者表示很伤心,

设计和施工资质都取消了,

我的证再往哪里挂呢?

难道小编辛苦考来的证要变废纸了吗?

(是不是小编私心太重?

明明这是好事,

咋还要哭晕在厕所了呢?

自我检讨中~)

下面是行业大仙们整理出来的

与园林绿化相关的修改条文,

有点专业,小编已经经过简单梳理,

有些地方小编的理解还不够深刻,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并指点哦~

一、《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以下是即将删除的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从删除的条文中可以看出来,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的“相应资格证书”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都要取消了,但是接下来是个怎样的规定呢?小编在猜想中...,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只会越来越简政,越来越方便。)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原第十条第二款: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现第十条第二款将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取消了“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项)

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下面是即将删除的第二章内容:

(以下内容有点多,有点专业,有点官方,非专业设计师可飘过~~)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原第十二条来条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现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也就是说没有了之前的“招标职业资格”的限制,修改成了“具备”此能力的人即可,可以说国家在慢慢的弱化职业资格的限制,越来越简政开放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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