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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划设计界的资质管理亟待修改(2)

2018-06-04 北京龙景园 龙景园 点击量:

二、现行《城乡规划法》存在部门利益预设保护条款亟需修订

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包括出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条块分割的体制并没有随着《立法法》的出现而改变,中国相当多的法律并不是完全由人大立法机构及其延聘的独立专家所起草,政府部门直接操纵法律条文的起草现象十分普遍,这样可很容易把部门利益的保护以立法的形式将种种不合理、不科学、不健康的法律条文塞进了法律,也就是说,法律里面掩藏了很多“私货”,走私现象十分突出。

由住建部主导起草的《城乡规划法》(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就是一部这样的法律,突出表现就是《城乡规划法》对规划资质竭尽全力的保护。2007年住建部力主将《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为把毁坏性极大的乡村规划打下了立法基础。当然2015年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法并没有什么新意,而只是顺应国务院政府简政放权、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的要求,将第24条原来的“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规划师,修改为“由相关行业协会”来注册,总之还是要求注册的。规划师由政府注册改为协会注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挖一挖规划资质背后的丑陋不堪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资质的利益保护突出表现在其第59条,62条、63条,都是针对不遵守资质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的处罚规定。59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说明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如果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做规划需要负法律责任,“要负法律责任”、“给予处分”。

第62条规定如果没有规划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越级做规划,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乙级资质的规划单位做要求甲级资质的规划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规划资质而承担规划也是违法的。

第63条规定如果规划单位不合格,可以对其资质进行吊销。

所谓法律,一是惜字如金、准确界定,二是合理调整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但是一部《城乡规划法》竟然拿出4条文字在说规划资质保护,当事者也真是醉了。

我们不妨做一些分析,深入探讨一下以上立法条文及其配套法规存在什么问题。先来说说什么叫越级?通俗一点讲,是不是大城市规划需要甲级,小城市规划可以乙级?我读书少,表骗我,实际上大城市规划、小城市规划在研究设计、涵盖内容、涉及利益方结构等方面是没有根本性区别的,这就使得其甲、乙级规划资质的区分本身就很令人不解,这是第62条的问题之一。

第62条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无法回答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难题,而一部法律最要紧的是让人看得懂、做得到:根据《城乡规划法》,如果没有资质,承揽规划就属于违法,而不做规划,则无法申请规划资质,这其中就存在矛盾,按照该项法律要合法申请资质,臣妾做不到啊。贱人,你为啥做不到?

挖一挖规划资质背后的丑陋不堪

根据住建部2012年7月份修订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其中第(五)项即要求“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这就是说如果要申请资质就需要有城乡规划编制经验,而《城乡规划法》第62条又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属于违法。这不就是要申请者先违法吗?没有规划积累就不能申请资质,不能申请资质就没有资质,没有资质就不能合法编制规划,不能编制规划就不能申请资质……这不是一个死循环吗?我读书少,弱弱地问一句:有谁能解释一下到底如何才能合法拿到规划资质呢?

花了那么大力气立法保护自己的自留地,不让外来的人围观或参乎,这才是资质保护的目的吧?一部法律要求大家先违法才能拿到合法编制规划,这样的立法,确实是有点醉了。元芳,你怎么看?

三、中央要求许可放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咱离中央要求有多远?

前面引经据典、苦口婆心讲了规划资质制度的种种不是,它总体上脱离中国改革开放要求,是一种愚昧的血统论制度,不利于文化的传承,不利于科技创新,是部门利益的保护,是计划经济的流毒。

正是看到中央各部委普遍存在抓权争利、不肯轻易启动市场活跃这一阀门,中央下了很大决心多次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以壮士断臂的决绝态度简政放权。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2014)国发20号文件《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强调了改革开放,取消多个阻碍社会创新创业的陈疾顽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让市场具有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为政府采购的公共产品,城市规划咨询业务不存在任何理由保护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咨询产品的承担者,以质量取胜,不设进入门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升我们在咨询研究和文化创新等领域的国家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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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4)20号文件对政府的市场干预行为,已经明确要求两点:“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这两种情况文件中都明确讲了。但是《城乡规划法》里面存在的问题,光有上面两条要求还不够:因为还有第三种情况,而且这种情况还比较普遍,那就是前述很多部门在《立法法》之前部门自己起草法律条文,预设了很多寻租空间,所以国务院的文件里应该加一条,“法有禁止、法有授权的,也要认真进行审查,发现预设部门利益保护的情况,应加修正”。像《城乡规划法》,它里面确实有很多对市场的“禁止”,也有对住建部门的“授权”,虽然是“法有禁止”、“法有授权”,但实际上还存在很多不合理、不科学、不讲公平的地方。这种情况就需要呼吁,讨论,促进法律的修改,摘除部门保护的利益链,促进科技创新、万众创业,保护中国的传统文化。使得咨询业、城市规划、各种设计能够走上创新的道路。中国要增强软实力,科技能力、科技创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方面如果我们再不进行改革的话,包括城乡规划在内的很多方面都要落后于人,因此要鼓励创新,取消这种排他的、不公平的竞争机制,其中资质管理制度就是亟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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