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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3)

2019-03-27 东莞自然资源 薛晴 点击量:

贡献原则:

(1)招拍挂用地:“一地一策”,在地块公开出让方案中明确。

(2)已出让土地改为“M0”或“M0”提高容积率: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无需贡献,容积率3.0—5.0(含)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的5%贡献产业用房,容积率5.0以上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的10%贡献产业用房。

(3)“工改M0”:贡献不低于15%的土地。

(六)严控分割转让(第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一条)

坚持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的政策导向。可分割项目中M0部分的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M0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以保证产业园区的持续招商、持续运营和持续服务。混合用地中的商业办公(C2)和配套型住宅(R0)部分均可分割转让,不受分割比例限制。

申请分割转让的产业建筑,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分割单元最小面积为300平方米。

适度约束产业用房的二次转让,防止房地产化倾向。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

(1)完成首次转让登记≤3年的,增值收益100%上缴;

(2)完成首次转让登记3—5年的,增值收益50%上缴。

(3)完成首次转让登记〉5年的,增值收益20%上缴。

(七)严格履约监管(第三十三—四十条)

坚持以引入产业为政策导向,在准入、签约、二次转让、后续监管等环节制定了多重保障措施、加强监管,包括:实行开发主体资格准入认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属地政府与开发主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约束产业用房二次转让,设定优先回购权和增值收益上缴机制;成立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监督小组,建立达产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措施等。
 

用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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