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龙景园 2018-06-23 龙景园
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各大报纸对“家庭农场”进行了热情的报道,向人们展示了一幅极具诱惑的未来。不可否认“家庭农场”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必将蓬勃发展,但是我们必须认清现阶段“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困境。本文将从家庭农场经营角度分析其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家庭农场的涵义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解释: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家庭农场,国内学者还有其他的定义,如:家庭农场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新型经济组织。
从家庭农场的定义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家庭农场还处于“摸石头过河”的状态。农业部相关负责人的介绍中并未明确家庭农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就目前部分地区的实践来说,有地区是按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还有地区给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选项。对于“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说法,个人觉得还是有欠缺的。目前我国家庭农场中大多存在着雇佣他人的状况,且以国外经验来说家庭成员满足不了家庭农场最终发展的需要,最终亦出现职业经理人型式的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从经营角度来说,家庭农场最终在农业经营得以推广的关键要素,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能否比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在市场化大环境中,取得更高的经营效益。“经济人”将理性的决定是否更换经营方式,而市场化的规律决定着家庭农场最终能否在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浪潮中能否更好的发展。因而,这部分章节将从经营角度出发,寻找出当前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1、家庭农场主体地位不明确
相关报道中提出了“三位一体”的说法,家庭农场能否能真正做到集“法律主体、市场主体、经营主体”为一体。农业部相关负责人只提及了经营主体,而法律主体、市场主体却未涉及。
在法制社会中,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迫切要求社会给于法律地位,从而通过法律来围护自身的权利,并且能够安心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目前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许多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坦承担心流转而来的土地会在合同到期之前要回。他们认为如果家庭农场有了法律主体地位,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2013年1号文件中提及的农民合社目前已经出台了专门的法律。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对于其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如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高发情况建立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就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当然家庭农场今后进行规模扩张时向银行进行融资亦需要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当然,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明确也为其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等市场活动,并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竞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家庭农场经营缺乏统一规划
家庭农场发展需要专业化,对于特定地区发展什么样型的家庭农场需要一个总体的布署。以加拿大为例,其家庭农场主要分为饲畜业农场、谷物农场、农牧业混合农场和特种作物农场4大类,并在全国10省中形成了区位优势。我国农业分布广阔,同样需要针对当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进行家庭农场类型的布局,当然也需要结合特定地区的社会需求进行局布调整。如特大城市周围进行果蔬生产基地的布局,在生产基地布局中的家庭农场应服从整体的规划。当然对于同一生产基地中,各类别的果蔬品种的安排更需要统一的规划。如果盲目的跟风就会打破市场供求均衡,进而导致家庭农场的亏损,进一步损害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当然,对于其他类型的家庭农场亦是如此,大量上马的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将会导致不良后果。
3、家庭农场的经营需要政策的扶持
从2013年1号文件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家庭农场的支持。目前国家并未出台具体政策支持措施,就我国目前农业基础设施现状和农业本身高风险、高投资和低回报特点,家庭农场很难迅速壮大。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的政策,如武汉出台了一个家庭农场奖励四万元,这些地区性政策不能带动全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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